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2执3748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丰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丰安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对其申请执行的权利作出处分。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82执37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建忠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宋志成
书记员 沈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