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等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4842号
原告:***,女,199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可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金丰南大街70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曦,女,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同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皓德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安里付33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林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波,秦皇岛市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李林忠,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第三人:***,女,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皓德大集团有限公司、李林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高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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