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2民初578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10月7日生,住老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8月14日生,住老河口市。系***之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男,汉族,1985年8月14日生,住老河口市。
被告:老河口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秋风路。
原告***、**与被告老河口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回起诉处理。审
审判员 邬建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