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82民初2168号之一
原告:***,女,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委托代理人:周鸿鹤,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老河口市建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沿江路汉江新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74460304X2。
法定代表人:于秀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行金平,男,汉族,1963年9月1日出生,住老河口市,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老河口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秋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183565361N。
法定代表人:雷建华,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老河口市建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河口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致使本案诉讼标的额从500000元增至3362436.88元,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并明确拒绝补交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计2200元。
审判长 叶 丽
审判员 文 浩
审判员 陈俊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