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隆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社旗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京隆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27民初2534号
原告:社旗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庄乡冀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7MA3X5K3A5X。
法定代表人:马兰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春,河南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隆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翠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6983856699。
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社旗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隆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社旗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社旗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社旗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告社旗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社旗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本品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