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隆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隆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中峡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民初5375号
申请人:南京中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果园村柴园北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589444519F。
法定代表人:郭金贵。
被申请人:南京隆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翠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6983856699。
法定代表人:赵军。
原告南京中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隆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中峡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南京隆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南京中峡建材有限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隆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