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04民初709号
原告:丰宁烜坤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
法定代表人:张雪洁,职位:董事长。
被告:河北紫石矿业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赵俊霞,职位:经理。
原告丰宁烜坤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紫石矿业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河北紫石矿业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本案应移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邱立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