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3707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三山,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江苏千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眉路3号。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原告***与被告**、江苏千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千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傅顺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小梅
书 记 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