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雷天明与被告江苏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4民初1224号之一
原告:***,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圩,江苏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57871304221,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龙西社区服务中心(南站片区)。
法定代表人:麻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明诉被告江苏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天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5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田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孙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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