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91民初字第1547号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江宁区东山科技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麻建民。
被告:安徽天中涂层材料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占宝。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中涂层材料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肖 珍
人民陪审员 汤方民
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