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121民初404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
被告:镇江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恒美山庄四区2栋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MA2231XR26。
法定代表人:竺晓宁。
被告:江苏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江南路9号招商高铁广场B座313室(南站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871304221。
法定代表人:麻建民。
原告**与被告镇江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2年2月10日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超
书记员潘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