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弘光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039江苏中弘光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民初1039号
原告:江苏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诚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傲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跃,江苏汉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珠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惠来。
原告江苏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96元,由原告江苏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 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