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弘光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中弘光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黔西南州义龙亚玛顿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3执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诚信大厦**(江宁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9340729P。
法定代表人:许傲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尚隽。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黔西南州义龙亚玛顿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新桥镇新龙特色轻工业园区内信用代码:91522320MA6E2XJA4Y。
法定代表人:公保索南,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黔西南州义龙亚玛顿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4日向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供电局送达了冻结了被执行人黔西南州义龙亚玛顿新能源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的电力销售款960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执行款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已冻结的财产应当予以解除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黔西南州义龙亚玛顿新能源有限公司在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供电局的电力销售款96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德莉
审判员  马章鸿
审判员  卿烽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