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弘光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中弘光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执复136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诚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傲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桥龙,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跃,江苏汉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江苏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公司)不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营中院)(2020)鲁05执异6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中弘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中弘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复议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江苏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付本超

审 判 员 石少红

审 判 员 陈居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滕 飞

书 记 员 王 青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