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2566号之二
原告:镇江市中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46205556,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园路**。
法定代表人:孔祥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340729,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诚信大厦**(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傲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跃,江苏汉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477073X,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v>
法定代表人:王惠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维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东,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镇江市中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江苏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志敏
人民陪审员 鞠 青
人民陪审员 施景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薛 悦
书 记 员 刘文娟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移送执行表
申请人:镇江市中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新政东路**
被申请人:江苏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诚信大厦**
裁定制作部门
民一庭
保全裁定案号
(2019)苏1182民初2566号之二
承办人
陈志敏
移送执行日期
2020年6月22日
移送人
薛悦
接收人
保
全
内
容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 件
承办人
意 见
请执行局具体实施
庭长
意见
移送执行
备注
注:此表一式两份,审判庭和立案庭各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