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弘光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中弘光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中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2566号之二
原告:镇江市中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46205556,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园路**。
法定代表人:孔祥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340729,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诚信大厦**(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傲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跃,江苏汉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477073X,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v>
法定代表人:王惠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维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东,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镇江市中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江苏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志敏
人民陪审员  鞠 青
人民陪审员  施景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薛 悦
书 记 员  刘文娟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移送执行表






申请人:镇江市中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新政东路**









被申请人:江苏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诚信大厦**









裁定制作部门





民一庭





保全裁定案号





(2019)苏1182民初2566号之二









承办人





陈志敏





移送执行日期





2020年6月22日









移送人





薛悦





接收人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 件

承办人

意 见





请执行局具体实施









庭长

意见





移送执行









备注











注:此表一式两份,审判庭和立案庭各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