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执异102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885号诚信大厦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9340729P。
法定代表人:许傲骏,总经理。
2020年7月9日本院收到江苏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的书面异议,中***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请求贵院强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工行奎文支行)依照《追回案款通知书》退还案款。事实和理由:异议人对贵院未强制工行奎文支行依照《追回案款通知书》退还案款不服。一、(2020)鲁05执监20号执行裁定书再次明确质押无效,撤销了(2017)鲁05执异14号执行裁定。二、工行奎文支行依据(2017)鲁05执异14号执行裁定,享有了本不应当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案件执行期间,工行奎文支行获取大额本应用于本案执行的电费收入用于贷款偿还。三、贵院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作出《追回案款通知书》,旨在全额追回潍坊景世乾太阳能有限公司因质押优先受偿权而向工行奎文支行偿还的本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中***公司的异议主张是请求强制工行奎文支行依照《追回案款通知书》退还案款,该请求是要求法院尽快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应适用督促程序予以救济,因此,其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不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苏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洪江
审判员 董庆忠
审判员 宋 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诗佳
书记员陈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