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11执6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大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包建国,董事长。
南京大港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做出的(2019)苏0111民初4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载明:一、被告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大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87224.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2月25日起以463277元为基数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自2019年2月1日起以163277元为基数计算至2019年8月17日;自2019年8月18日起按487224.07元支付逾期利息,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二、原告南京大港建设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被告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座落于南京市浦口区××号的***盛主楼西北角钢结构及屋面改建工程在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487224.07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35元,由被告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由原告南京大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35元。因被执行人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大港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权属登记。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其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号的不动产,并发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10590.05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0)苏0111执65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执行笔录、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轮候查封其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号的不动产,并发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10590.05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0)苏0111执65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111民初4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盛宝霞
审判员***
审判员马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石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