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港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大港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83执176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大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2年5月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被执行人:唐磊,男,1986年12月20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申请执行人南京大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183民初6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南京大港建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9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执行人唐磊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执行人**、唐磊共同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本院,两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2019年5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传票等执行材料。
二、2019年5月24日、8月19日、10月21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人民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24日、6月16日、10月24日,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工商、地税、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9年6月21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经查,两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
四、2019年6月21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两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查找到两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案履行情况: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六、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两被执行人高消费。
七、2019年10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照片,执行决定书,失信被执行人通知书,执行情况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