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民终1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大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浦珠南路26号紫晶龙华广场1幢4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唐磊,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大港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3民初6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刚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