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港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大港建设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902民催9号
申请人南京大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京大港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6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南京大港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交通银行盐城分行于2018年2月11日签发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号码为30100051/25868778,金额为10万元。
二、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南京大港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交通银行盐城分行请求支付上述款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顾飞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