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宁建设有限公司

句容市边城镇康胜钢结构安装工程队、江苏宝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907号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边城镇***结构安装工程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83MAIWUKGH7K,住所地句容市边城镇陈武4社。

法定代表人:王爱平。

被执行人:江苏宝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17980081,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永安社区万安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陈显友。

本院在执行句容市边城镇***结构安装工程队与江苏宝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宝宁建设有限公司245601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士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