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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利与被告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923民初568号
原告:***利,男,199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代县人。
被告:***,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代县人。
被告:山西科汇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南路127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综拓业务二部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号
原告***利诉被告***、山西科汇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综拓业务二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自主处分民事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