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胜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市东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胜达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4民初11126号
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淮安市东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胜达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海港路**阴保税物流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0年4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东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胜达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75.5元,由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