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友顺称重器材有限公司与江苏胜达建设有限公司、江阴市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7-23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澄临商初字第0037号
原告江阴市友顺称重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通江北路26号4幢。
法定代表人陶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阴市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海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胜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海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友顺称重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江苏胜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友顺称重器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友顺称重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友顺称重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0元(江阴市友顺称重器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友顺称重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