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胜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市东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胜达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民初2978号之一

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胜康街**华铁创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胡丹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兰春、汪超,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市东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任春梅。

被告江苏胜达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海港路**阴保税物流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杨红萍。

被告金锡平,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东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胜达建设有限公司、金锡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4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7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9671.50由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妍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曹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