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运路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交运路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运路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以北天地峰景园5-9号裙楼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65172Q。
法定代表人:冯建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悦,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康欣社区北环大道7001号开元大厦2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71274。
法定代表人:陈镇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运路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3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382038元(人民币,下同)、案件受理费3525.89元、违约金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将执行款709498.57元付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700097.6元,其中包含工程款382038元、案件受理费3525.89元、违约金312125.86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2406.85元;另将执行费9400.97元划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3352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江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