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5财保79号
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陈谦。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娟,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龙家坪44号。
法定代表人:谢锐。
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衡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6388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的保额为2263887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243011604000000××××)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2年7月18日,衡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6388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易珈羽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齐翔
书 记 员 李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