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06民初11885号 原告: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451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67279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10元减半收取10405元,由原告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