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4民初2966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铜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男。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江峰,陕西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宏发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北梁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新龙。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人民政府、铜川宏发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北梁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曹振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肖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