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宏发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铜川宏发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执1095-1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宏发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耀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铜川宏发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民初34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铜川宏发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56333.34元、借款利息96381.34元(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二、以256333.3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的利息74042.74元;三、承担案件受理费3383元,本案执行费6352元。以上三项共计人民币436492.4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36492.4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兴平
审判员  王向锋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