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2966号之一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洲,铜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男。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肖芳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江峰,陕西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蒙蒙,陕西科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铜川宏发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耀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女。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北梁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杜新龙。
被告:米百群,男。
原告***、***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人民政府、铜川宏发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北梁村村民委员会、米百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长 曹振军
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
人民陪审员 杨雅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郗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