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宏发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铜川宏发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2056号
原告:铜川宏发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耀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住铜川市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靖,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川宏发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川宏发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铜川宏发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川宏发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3991元,由铜川宏发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海鹰
书 记 员 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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