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4民初1991号
原告: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紫阳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王秀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安,紫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晏,男,汉族,住紫阳县城关镇。
被告:***,男,汉族,住紫阳县城关镇。
原告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受。
审判员 刘忠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