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4民初111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住紫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东,陕西丰东(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陕西丰东(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6年12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住紫阳县。
被告: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47486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秀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元,男,汉族,1965年2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住紫阳县居委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虎,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住紫阳县。
被告:紫阳县东木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9247769xxxxxx。
负责人:苟克乾。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娟,陕西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紫阳县东木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紫阳县东木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紫阳县东木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审 判 长 樊 瑛
审 判 员 刘忠剑
人民陪审员 景正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婷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