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4民初637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秀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羿,紫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3元,减半收取1511.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继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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