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24民初752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自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自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
被告: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紫阳县城关镇紫府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4748641158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给付工程款为由,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