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4269号
原告:深圳市玉龙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一路博丰大厦办公楼八楼801-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858037。
法定代表人:车文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光文,男,汉族,1967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深圳市**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东侧桃园路南侧田夏商业大厦31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191473。
法定代表人:邹小忠。
被告:深圳市鑫梓润***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福中福社区西乡金海路碧海中心区西乡商会大厦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8204X5。
法定代表人:王珊。
被告:付红辉,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邹小忠,女,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深圳市玉龙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梓润***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付红辉、邹小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玉龙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玉龙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 爱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危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