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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娄星区晨日科技电脑经营部与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02民初3664号
原告**市娄星区晨日科技电脑经营部。
住所地湖南省**市娄星区明珠电脑城中二栋158号。
法定代表人肖志群。
被告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市娄星区扶青路五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民启。
被告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福中福社区西乡金海路碧海中心区西乡商会大厦1801。
法定代表人王珊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娄星区晨日科技电脑经营部诉被告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被告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娄星区晨日科技电脑经营部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被告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娄星区晨日科技电脑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娄星区晨日科技电脑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被告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283.50元,由原告**市娄星区晨日科技电脑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邓文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富荣
附本裁定书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