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怀化市大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202民初7754号
原告:怀化市大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中街道怀西路9号返乡创业园50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29433282G。
法定代表人:杨霜。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焰壕,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宝源综合区11号友情基地四楼(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8204X5。
法定代表人:王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尧松,男,侗族,1975年6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西部小商品加工园B1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55814175G。
负责人:王连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辉,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莹,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怀化市大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梓润公司)、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以下简称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焰壕,被告鑫梓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尧松,被告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家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鑫梓润公司、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支付原告大家公司358051.1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签订《项目内部合作合同》,约定:原告与被告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以双方入股形式对“湖南西部小商品加工园”项目物业管理经营权开展内部合作,合作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被告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占33%的股份,前期投资10万元,原告占67%的股份,前期投资10万元。《项目内部合作合同》到期后,被告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退出了“湖南西部小商品加工园”项目物业管理,并拒绝与原告对账分配利润。原告已知被告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私自收取171756元物业费,于2020年3月10日私自转走共管账户余额275749元。综上,《项目内部合作合同》到期后,被告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不与原告对账,私自收取物业费并私自转走共管账户余额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对其私自收取的物业费及转走共管账户的余额应当按比例进行分配。
被告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辩称:一、《物业项目服务合同》、《项目内部合作合同》同日签订,该两份合同是大家公司的套利工具。2017年3月27日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与湖南柒星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星集团)签订了《物业项目服务合同》。同日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与大家公司签订了《项目内部合作合同》。该两份合同的实质是:大家公司是柒星集团的子公司,柒星集团将位于怀化经开区的“湖南西部小商品加工园”的物业管理服务与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同时染星集团又通过其子公司逼迫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签订《项目内部合作合同》凭空拿走67%股份及利润,通过上述两个合同致使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后只拿得到33%的利润,其余的权益又全部回到了柒星集团。二、大家公司没有履行《项目内部合作合同》的出资义务。《项目内部合作合同》的第三条约定:“合作模式和比例:甲、乙双方承包投资及收益比例,称为股份:1、甲方占33%的股份,前期投资人民币10万元,如需再投资需按股份比例投入,负责该项目的具体物业经营管理及园区物业费(含甲方入场前产生的物业费)收取;2、乙方占67%的股份,前期投资人民币10万元,如需再投资需按股份比例投入,负责安排出纳负责财务收、支,保管该项目物业专用银行卡、账户U盾等,外部关系维护,项目拓展”。《项目内部合作合同》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1、乙方按出资比例出资和收益...”。因为大家公司没有出资,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大家公司不能享有收益。三、柒星集团和大家公司私自收取了大量的物业费并拒绝交付给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四、本案应当追加柒星集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大家公司在与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签订《项目内部合作合同》以后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也没有提供任何的物业服务,《物业项目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全部由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提供。即使按照33%和67%分配利润,柒星集团或者大家公司私自收取的大量物业费应当返还给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后进行算账。事实上大家公司还欠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的大量费用,大家公司已经拿走的远远不止67%。追加柒星集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也有利于矛盾的最终妥善解决。五、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2民终306号裁定书发回重审的理由是,当事人双方没有委托清算机构进行清算。本案是大家公司行使分配请求权,当事人双方分别占有的资金及共管账户的资金并不能直接当作合作期间的可分配利润处理,故上级法院认为原一审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在当事人双方没有委托清算机构进行清算之前,公司的利润分配和是否有利润是不能确定的。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应当依法驳回,待清算事项完成以后,原告才能够主张分配利润。
被告鑫梓润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结合本案事实综合认定。被告提交落款时间为2019年5月29日《大家企业与鑫梓润合作项目加工园账务结算汇总表》,拟证明原告私自收取的物业费为405634元,被告应收的物业费为195599元,原告尚欠被告物业费210035元。因该汇总表系案外人柒星集团制作,原、被告未在表格上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双方也未委托柒星集团进行结算,故该表格不能作为双方结算依据。对于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河西小商品市场加工园未收物业费汇总》、《柒星公司私下收取费用情况表》系被告自行制作,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被告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甲方)与原告大家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内部合作合同》,约定:柒星集团委托被告鑫梓润公司管理其位于河西的“湖南西部小商品加工园”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经与甲方协商一致,柒星集团指定旗下的子公司大家公司与甲方以双方入股形式对该项目物业管理经营权开展内部合作,合作协议时间: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暂定为二年,如未被续聘,本合同终止起30天内与乙方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好移交手续,移交手续须乙方确认;甲、乙双方承包投资及收益比例,称为股份,甲方占33%的股份,前期投资人民币10万元,如需再投资需按股份比例投入,负责该项目的具体物业经营管理及园区物业费(含甲方入场前产生的物业费)收取;乙方占67%的股份,前期投资人民币10万元,如需再投资需按股份比例投入,负责安排出纳负责财务收、支,保管该项目物业专用银行卡、账户U盾等,外部关系维护,项目拓展;鑫梓润公司为该项目开设一个专用账户,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按出资比例出资和收益,行使大股东的权利,对甲方的经营活动方案审核、审批并进行监督、检查等,还保留随时叫停项目的权利等。
当日,柒星集团(甲方)与被告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乙方)签订了《物业项目服务合同》,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其位于怀化经开区的“湖南西部小商品加工园”的物业管理服务。
前述合同签订后,被告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和原告分别履行了出资义务,被告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进驻“湖南西部小商品加工园”项目进行物业服务。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原、被告通过工作联系函的方式对项目移交工作进行协商谈判,最终被告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于2019年7月退出案涉项目的物业管理。
2019年5月29日前,被告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收取物业费未入账共计195599元。2019年4月至7月,被告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通过非专用账户支付了案涉项目物业工作人员2019年3月1日至7月10日的工资共计220685元。2020年1月22日,被告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收取怀化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物业费171756元未入专用账户。2020年3月10日,被告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将双方专用账户中的275749元转入其名下的另一账户。
2019年6月12日,原、被告就大家公司已收取的未入账物业费进行核对,制作了《加工园项目收物业费明细表(大家企业收未入账公共账户)》(共三张),统计出大家企业已收取的未入账物业费总共为221185元。上述三张表格系打印件,在每张表格边缘均手写:“此表于票据给双方会计核对无误”。原告法定代表人杨霜和被告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的总经理吴尧松在每张表格上签名。
本院认为,合伙解散后分割合伙财产并不以合伙资产和债务全部清算完毕为条件。人民法院可在现有能够确定的合伙资产和合伙债务的基础上进行审理和判决。被告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与原告大家公司签订的《项目内部合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项目内部合作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按照上述合同约定,被告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占33%的股份,原告大家公司占67%的股份。被告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通过收取物业费未入账和从专用账户转出款项的方式共占用合伙收入共计643104元(195599元+171756元+275749元)。其中有220685元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已用于支付合伙期间合伙项目中工作人员的工资。因此被告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实际占用的合伙收入为422419元(
643104元-220685元)。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分得67%的收益,故被告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应向原告支付283020元(422419元×67%)。原告认为合同约定的合伙期满后被告支付的工作人员工资不应当计入合伙期间的支出。首先,合同约定合伙期间“暂定为二年”。其次,合伙期限届满,被告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原告未提出异议,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实际退出案涉项目的物业管理的时间为2019年7月。因此双方的合伙期间实际至该月。在合伙期间就合伙项目支出的费用,应当视为合伙支出。故本院对原告的辩解,不予采信。原告大家公司收取物业费未入账的金额,应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加工园项目收物业费明细表(大家企业收未入账公共账户)》载明的221185元为准。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分得33%的收益,故原告应向被告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支付72991.05元(221185元×33%)。被告主张原告已收取但未入账的物业费为405634元,其依据是《大家企业与鑫梓润合作项目加工园账务结算汇总表》,该证据不被采信,被告未提供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上述金额,故本院不采信被告的主张。双方应付款互相抵扣后,被告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应向原告大家公司支付210028.95元(283020元-72991.05元)。综上,对于原告请求被告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支付210028.9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鑫梓润公司系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的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原告大家公司要求鑫梓润公司与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共同支付210028.9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履行《项目内部合作合同》的出资义务。因原告履行出资义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是否应当追加柒星集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虽然柒星集团与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签订了《物业项目服务合同》,但该集团是否欠交和私自收取物业费,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鑫梓润公司怀化分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因此,本院认为柒星集团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第九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怀化市大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10028.95元;
二、驳回原告怀化市大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71元,由原告怀化市大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21元,被告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共同负担4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黎
人民陪审员  贺大顺
人民陪审员  满 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坤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