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新皓砚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1民初26372号 原告:广东新皓砚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梅花路自编35号美力商务大厦7楼708-711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从二路汇雅街208号首层(仅限办公用途)。 负责人:***。 第三人: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福中福社区西乡金海路碧海中心区西乡商会大厦18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新皓砚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新皓砚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新皓砚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属其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新皓砚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92.80元,由原告广东新皓砚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