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华禹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1536号
原告:韩城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XX大道XX段。
法定代表人:柴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霓,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韩城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某某大街与某某大街十字。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鹏,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韩城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城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城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68元,减半收取4784元,由原告韩城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育学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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