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81执734号
申请执行人:韩城市泽盛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567121583U。
法定代表人:郭海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太史大街与桢州大街十字民杨国际2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928。
法定代表人:宁更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韩城市泽盛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5民终90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城市泽盛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商砼款176189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657元,减半收取10328.5元,由被告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韩城市泽盛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 (2020)陕0581执73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春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焦海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