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1753号
原告: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太史大街与桢州大街十字民杨国际2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宁更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武,陕西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小强,男,生于1976年03月20日,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程小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43元,减半收取6821.5元,由原告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薛 建 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