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valuationOnly.CreatedwithAspose.Words.Copyright2003-2018AsposePtyLtd.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581民初1754号
原告: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更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武,陕西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小强,男,汉族。
原告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小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小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已支付的劳务费6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欠付谭某某劳务费纠纷一事,经韩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原被告共同偿还劳务费60000元。2018年8月,原、被告双方就偿还谭某某劳务费一事达成协议,被告确认其欠谭某某劳务费并同意按照原告支付给谭某某劳务费金额承担全部责任及支出的费用。后原告支付了谭某某劳务费6万元,但被告并没有按约定期限清偿原告已支付的劳务费款项和支出的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予清偿,特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
被告程小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1日,韩城市人民法院对谭某某诉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程小强合同纠纷一案作出韩城市人民法院(2018)陕0581民初1778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共计向原告谭某某偿还劳务费60000元。其中,被告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之前向原告谭某某偿还劳务费30000元;被告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之前向原告谭某某偿还劳务费30000元。二、若被告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任何一期未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则原告谭某某有权就下余未还全部款项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第三人程小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日,原告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被告程小强(乙方)双方就程小强与谭某某劳务费偿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确认其欠谭某某劳务费64500元,若甲方就该笔劳务费向谭某某承担责任,乙方自愿按照甲方支付的金额向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期限为自甲方实际支付之日起90日付清。二、甲方因乙方与谭某某劳务费事宜支出的全部费用,乙方自愿向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诉讼费、律师费及甲方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三、以上意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自愿遵守。后原告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谭某某支付了劳务费60000元,且原告已支付律师费代理费3500元。原告依约定向被告程小强索要原告已支付的劳务费和支出的其他费用未果,故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陈述、原告提供的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8)陕0581民初1778号民事调解书、中信银行交易明细电子凭证、原、被告2018年8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委托代理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陕西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小强2018年8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因原告已向谭某某支付了60000元劳务费,故原告依约定主张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已支付的劳务费60000元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之诉请,因上述费用系原告维权实际支出费用,且双方协议中约定被告承担的责任包含律师费用,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小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和庭审质证的权利,但不影响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小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的劳务费60000元。
二、被告程小强支付原告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7元,减半收取693.5元,由被告程小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 建 彤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翀
CreatedwithanevaluationcopyofAspose.Words.TodiscoverthefullversionsofourAPIspleasevisit:https://products.aspose.com/words/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