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党家村村民委员会,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民终4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7月19日,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党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 法定代表***,,系该村委会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党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22)陕0581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上诉人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党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案涉合同关系。***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7月20日),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党家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7月4日),两份合同施工名称、地点、合同价款均一致。本案中,***要求***承担民事责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一审判决存在问题。***是否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1、***提供了部分施工过程资料的证据,虽然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党家村村民委员会认为验收记录表、签证单不清楚是否真实,但结合***一审提供的解除保全申请书及施工结算单(双方未签字)自认,***施工事实以及其向***付款事实,是否可以印证***具有实际施工的可能性。2、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工程是该公司自行施工,并未委托***对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但审理中,法院要求其和发包人提供施工过程中的相应资料、验收资料,二被上诉人均未提交。所以案涉工程施工主体事实不清,应予重新审核。一审认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与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挂靠关系、转包、分包事实,且***与***并未结算导致工程款数额无法确认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是否妥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22)陕0581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150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连 玲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