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928。
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XX室。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6年3月20日,汉族,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陕0581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的劳务费60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7元,减半收取693.5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送达了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的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工商注册、车辆登记信息。支付宝、财付通仅有小额存款,本院对其采取了冻结措施。
3、到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对被执行人的周围群众走访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所欠外债较多,长期在外打工。
5、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
6、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