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2458号之二
原告:延安康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056636811。
法定代表人:赵平。
被告:陕西宏宇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57350N。
法定代表人:刘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康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宏宇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康业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01元,由原告延安康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晓彬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