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1697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东,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被告: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王世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锋,陕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
法定代表人:孙德臣,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雯,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昕,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敏
人民陪审员 李 凤
人民陪审员 王耀亭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白应荣
书 记 员 田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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