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1697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东,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被告: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王世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锋,陕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
法定代表人:孙德臣,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雯,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昕,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敏
人民陪审员 李 凤
人民陪审员 王耀亭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白应荣
书 记 员 田静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