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新意达恒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20457号
原告:陕西新意达恒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路。
法定代表人:张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慧,张蓉,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法定代表人:孙德臣,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宁兴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新意达恒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陕西新意达恒众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拒绝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亦拒绝办理相关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新意达恒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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