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2955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30日生,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被告: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法定代表人:孙德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昕,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私下达成调解并履行,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张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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